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卜作案的有所分别。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卜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四条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二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8.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9.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
10.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11.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9、10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享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三)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四)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六)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当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计算。
(七)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
(八)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十)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
(十一)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劣物品,有价值的,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以实际价值计算。
(十二)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
(十二)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
第六条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
(一)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七条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二)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三)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八条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
第九条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案中盗窃三级以上不同等级文物的,按照所盗文物中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一案中盗窃同级文物三件以上的,按照盗窃高一级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一件以上,并具有本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第1、3、4、8目规定情形之一的行为。
第十条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
第十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上述发票数量在二十五份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数量在二百五十份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数量在二干五百份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第十二条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注意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二)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三)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人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四)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五)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六)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三条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k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相信大家都在生活中听说过诈骗罪,我国对诈骗犯罪一直是严厉打击的,那么,2022年最新诈骗罪立案标准及量刑标准规定是什么呢?下面由律科网小编为您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诈骗罪如何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
你是否也对诈骗罪刑法条文有一些疑问呢?很多人都在网上寻找答案,今天律科网小编针对诈骗罪刑法条文这个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赶紧来一起来了解看看吧!2022年最新诈骗罪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全文诈骗罪刑法条文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
聚众哄抢是指聚集众人对财产、货物进行抢夺的行为,这种行为会给社会稳定和受害人造成重大的损失,对于聚众者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聚众哄抢罪要认定数额,那么聚众哄抢罪数额巨大如何认定?法院对聚众哄抢罪一般会怎么判?下面由律科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法院对聚众哄抢罪一般会怎么判?聚众哄抢罪能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重要条件。此外抢夺罪数额的认定关系着对抢夺行为的量刑,所以一直以来都是大-众所关注的热点。那么抢夺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是什么呢?抢夺罪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哪些?律科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抢夺罪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哪些?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
故意毁坏财物治安处罚法条是情节比较严重的,会判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为了提高大家的生活品质,在一些公共区域,国家会放置一些物品供大家使用,不但起到美化环境的作用,还给广大公民提供方便,但是进行破坏是属于违法的行为。故意毁坏财物有未遂吗?有未遂的。所谓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
治安问题一直都是一个城管管理的重要问题,因为只有治安好的地方,才能给人有安全感,才能让人生活得更加幸福,但往往有的人会违反治安,比如破坏生产经营,想知道破坏生产经营的治安处罚规定有哪些?阻止施工破坏生产经营罪量刑标准2022现在来看看律科网小编为你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帮助到您。破坏生产经营的治安处罚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四条:“
在我们工作中,劳动者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都会在工作之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里包括有员工的劳动报酬,但有的老板用各种借口拖欠员工的工资,那么公司拖欠多少工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最高可获刑多少年?下面由律科网小编整理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最高可获刑多少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
挪用资金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挪用资金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律科网小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挪用资金罪量刑的金额标准是多少?挪用资金罪量刑的金额标准在刑法上有多个层级,
挪用资金属于侵犯财产使用权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是指将企业、单位等的资金挪归本人使用的行为,挪用资金数额达到较大的,就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那么,挪用资金多少算数额较大呢?挪用资金多少追究刑事责任?律科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挪用资金多少算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挪用资金六万元算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
证据能够决定任何刑事案件的结果,证据不足,那么公诉机关就只能够撤销对被告人的起诉,对此要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证据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接下来将由律科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敲诈勒索需要什么证据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敲诈勒索需要什么证据?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形式。证据种类的划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备法定形
2022年抢劫罪最新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抢劫罪量刑标准抢劫罪量刑标准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重要条件。此外抢夺罪数额的认定关系着对抢夺行为的量刑,所以一直以来都是大-众所关注的热点。那么抢夺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是什么呢?抢夺罪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哪些?律科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抢夺罪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哪些?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
2022年最新入室盗窃罪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
证据能够决定任何刑事案件的结果,证据不足,那么公诉机关就只能够撤销对被告人的起诉,对此要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证据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接下来将由律科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敲诈勒索需要什么证据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敲诈勒索需要什么证据?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形式。证据种类的划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备法定形
你是否也对诈骗罪刑法条文有一些疑问呢?很多人都在网上寻找答案,今天律科网小编针对诈骗罪刑法条文这个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赶紧来一起来了解看看吧!2022年最新诈骗罪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全文诈骗罪刑法条文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
在我们工作中,劳动者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都会在工作之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里包括有员工的劳动报酬,但有的老板用各种借口拖欠员工的工资,那么公司拖欠多少工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最高可获刑多少年?下面由律科网小编整理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最高可获刑多少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
对于入室盗窃行为,自《刑法修正案八》开始就已经直接规定为了盗窃罪,也就是说在定罪的时候不考虑具体的犯罪数额。结合法律中的规定,犯入室盗窃的,一般是给予行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处罚,从这点上来看,其实诉讼过程中争取一下缓刑是有很大可能的。入室盗窃罪如何认定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如果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达到法定数额,或者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今天,律科网小编整理了关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司法解释包括哪些内容,希望对您有用。2022年故意毁坏财物罪司法解释及刑法条文意毁坏财物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
2022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七、在《立案追诉标准(一)》第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涉嫌下列情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