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证券罪立案标准最新欺诈发行证券罪立案标准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条〔欺诈发行证券案(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募集资金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024年欺诈发行证券罪司法解释最新版本罪因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该罪已经被取消,并变更为欺诈发行证券罪,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刑法条文]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