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和治安案件管辖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公安部;在地方,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具体包括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各市、州公安局及其公安分局,各县(市)公安局等。治安管理工作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而进行的各项行政管理工作的总称,其内容不仅包括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查处和打击,还包括违法犯罪活动的防范工作,对一些与社会治安密切相关的特种行业、物品等的管理工作等。本法虽然是本法,但是治安管理处罚只是治安管理工作的内容之一,处罚只是管理的手段之一,不是治安管理的全部,更不是目的。因此本款明确的是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而不是仅仅限定在治安管理处罚上。公安部作为国务院治安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有研究制订有关治安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部署全国治安管理工作并指导、检查、监督地方各级公安机关的贯彻执行情况;研究改革开放中治安管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进治安管理工作的改革,探索和确立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治安管理工作和体制;掌握信息,分析、预测社会治安情况并制定对策;指导、组织、协调重大行动,协调处置重大治安案件和治安事故,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治安管理工作;规划和指导全国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队伍建设、教育和训练;组织、指导同外国及港澳地区警方和国际警察组织开展治安管理方面的交往与合作等职责。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作为各自行政区域内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应认真贯彻实施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做好各项具体的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研究、分析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形势和特点,提出相应的对策等。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治安案件管辖的规定。一般而言,管辖可以分为职能管辖、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职能管辖是关于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管理事项的分工的规定;地域管辖是明确管理事项在不同地域的同一性质的职能部门之间的划分;级别管辖则是明确管理事项在同一性质的职能部门上下级之间的分工。本法对治安案件的管辖并未作明确的规定。根据本法第四条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治安案件的主管机关应当是各级公安机关,因此确定治安案件的管辖属于公安机关内部事权划定,不存在职能管辖的问题。但是法律也没有对治安案件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作出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这样规定一是考虑到治安案件的管辖只涉及公安机关本身在治安管理事项上的分工问题,可以不必在法律中作过细的规定;而且由于不涉及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职权的划分,不在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也不会产生部门之间由于权责不清导致的扯皮推诿的现象。由公安部根据多年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作出具体、合理的分工规定,能够更符合实际需要,也更具有灵活性。二是考虑到公安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与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审判监督关系不同,而且公安工作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很多情况下需要进行警力的统一调配和使用。另外,从我国目前公安机关设置的实际情况看,还有一些特殊的公安机关内设部门并不是按照地域或者级别,而是按照行业设立的,如铁路公安、交通公安、林业公安、民航公安等。这些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也实际承担着一定的治安管理职责。因此在治安案件的管辖上不宜简单化地一律按照地域或者级别来确定。公安部在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治安案件的管辖时,也应考虑上述因素,根据治安管理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治安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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