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5日白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执法职责
第三章 执法规范
第四章 执法保障
第五章 执法协作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等执法职责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指经依法确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且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第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制定城市管理目标,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依法协调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和培训工作,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案件。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信、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公安、水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第二章 执法职责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城市管理需要,依法确定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调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第七条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使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行使。
第八条 县(市、区)之间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跨区域、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以及市人民政府交办案件的查处;对县(市、区)未予查处的违法行为,可以责令其查处。
第三章 执法规范
第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文明执法,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件,实行持证着装上岗。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将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救济途径和监督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行为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可以采取说服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引导行为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城市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
(二)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三)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
(四)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使用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送达执法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划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网格单元区域,明确区域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在政府门户网站、责任区范围明显位置公示。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城市管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执法保障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执法任务等因素,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力量。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考核,增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能力。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相关规定配置行政执法协管人员,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协管人员从事行政执法辅助事务以及超越辅助事务所形成的后续责任,由本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承担。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驻执法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基层倾斜,提高一线执法办案人员比例。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经费与任务相适应。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执法执勤用车以及调查取证、通迅等装备。
第五章 执法协作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协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促进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
下列行政管理信息和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及时告知:
(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和监督管理信息;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和在执法中发现应当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
(三)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的专项管理信息;
(四)其他需要共享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六条 对城市管理领域的重大案件或者专项执法行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联合执法。
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制度。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行政违法案件,应当及时移送至具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关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等形式,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投拆举报机制,向社会公布投拆举报联系方式。对投拆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反馈处理结果,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行为违法或者行政不作为的,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一)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泄露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信息的;
(四)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作为经费来源的;
(五)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物品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破坏执法车辆、执法设备的;
(三)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办公秩序,致使执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新修订【全文】(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最新修订【全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提出、接收和处理第一节向外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第二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第三章送达文书第一节向外国请求送达文书第二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送达文书第四章调查取证第一节向外国请求调查取证第二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调查取证第五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新版【全文】(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
信用卡恶意透支司法解释最新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18年7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5次会议、2018年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2018年11月28日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最新(十一)(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一、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全文(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
2023年故意伤害罪司法解释及刑法条文【全文】一、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应当立案。故意伤害他人,只有达到法定的轻伤,重伤标准时,才构成故意伤害罪,予以立案。二、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司法解释1、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
交通肇事罪刑法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
2023年非法经营罪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最新非法经营罪刑法条文规定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1号(2002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0次会议通过2002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02年4月18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近,有的法院反映,关于在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的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新修订【全文】(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全文(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最新修订(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最新【全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刑法作如下补充修改:一、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最新版(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权第三章义务和纪律第四章组织管理第五章警务保障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23最新【全文】第一章管辖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二)
2023年串通投标罪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最新【全文】【串通投标罪刑法条文】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23最新全文(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
2024年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最新全文(2020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聘第三章职责第四章权利、义务与保障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警务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